About 車禍鑑定

父母或法定代理人需到場,並攜帶身分證、印章、駕照、行車執照、汽機車強制保險卡,戶籍謄本(父母及子女),**不接受戶口名簿**。

所以如果想先調解的話,也應該在這段時間內提出,這樣如果調解不成,還可以再提出告訴或起訴,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
如果雙方都信守承諾那是最好,但萬一肇事者事後耍賴,麻煩就在於「和解並不具有法律上強制執行的效力」,受害者必須要先拿著車禍和解書去法院提起訴訟,打贏官司後才能強制執行,逼對方付錢。

除了雙方當事人,其他人都「不可以」幫當事人聲請調解!原則上,只能由雙方當事人,以口頭或是書面來提出聲請,其他人像是隔壁老王或早餐店阿姨都不可以擅自幫當事人聲請。

申請人需將上述資料整理齊全,以現場臨櫃申辦或掛號郵寄的方式,送達鑑定機構指定的受理窗口,如果不確定的話,可以到監理站網站查詢各區鑑定會轄區範圍與受理窗口。部分鑑定機構開放線上申請,申請時可以網路查詢各縣市政府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入口,簡化申請流程。

在台灣的勞資爭議常見種類包括:加班費、薪水、資遣、契約糾紛、派遣勞工糾紛、競業禁止條款等,在處理勞資糾紛時,最重要的是雙方應留存相關證據,例如加班紀錄、工作日誌、薪資結算單、離職證明等文件,以利解決後續的爭議。在這個區塊我們會以專文解釋處理方式,幫助您以正確的方式處理勞資糾紛。

雙方共同過失,但責任比例不一:責任較重的「肇事主因」,責任較輕的「肇事次因」。

若單純提起民事訴訟的話,需由事故被害人以民事起訴狀,將自己因車禍導致的損害、其他額外開支⋯等都整理完成,並在起訴狀中書寫個人資料、請求聲明、案件發生的事實經過、請求範圍與金額,連同證物資料一併遞交法院。法院在審理前會強制雙方進行調解,如果調解失敗才會開庭審理。

✧如果雙方有共識,那麼調解成立,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筆錄,送到管轄法院,等法院核定。

只有一方有過失:車鑑會鑑定會載明為「肇事原因」,另一方為「無肇事因素」。

其實車禍鑑定申請書一般可以由警、憲處理機關移請或經由法院、檢察署、軍法機關囑託,除此之外尚可以個人名義申請車禍鑑定,惟為避免勞民傷財,只有車禍當事人以及車輛所有人方可做車禍鑑定申請。

主動申請調解 → 對方不來,調解不成立 → 向法院提告 車禍過失傷害 → 法院強制安排調解 → 車禍理賠 對方不來,調解不成立(會處罰) → 訴訟審理開庭 → 判決。

車主若無法出席,請出具委任書,並將身分證、印章和行車執照交給受任人。

總而言之,進行調解時的態度和準備工作充足程度,將是影響調解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。上述建議有助於創造一個良好的調解環境,更有機會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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